蓝宇股份(301585)_公司公告_蓝宇股份: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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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股份: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4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2 月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即2025 年8 月1 日-2026 年2 月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13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并经其 本人确认,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在自查期间,其 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上述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及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经核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执行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内幕信 息不当流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 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而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 未获知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 施,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在 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

特此公告。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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