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_公司公告_惠柏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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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5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6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及职权第7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简称“内审部”)。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8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9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条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11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实施及信息披露

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第14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15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16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17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19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如有)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22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23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2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27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28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29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30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和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审部门内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奖惩第32条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33条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34条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3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37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38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39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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