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_公司公告_骏鼎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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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

301538证券简称:骏鼎达公告编号:

2025-036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

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53,292,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53,131,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6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列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第

项、第

3.01项和第

3.02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7042800股份数量(股)166,8722800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95%0.0005%0.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8325%0.1675%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4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12280392股份数量(股)166,48028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7%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5980%0.167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3.05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6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7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08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12280392股份数量(股)166,48028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7%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5980%0.167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7242600股份数量(股)166,8922600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99.9995%0.0005%0.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99.8445%0.1555%0.0000%

3.09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3.10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1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3.1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决权股总数的比例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6520股份数量(股)166,5006520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12%0.00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3901%0.0000%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53,292,332260392股份数量(股)166,500260392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9988%0.0005%0.000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比例99.6099%0.1555%0.2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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