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附件三)等材料,经申请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登记表》《承诺函》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以及证券部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证券部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开展舆情监测、负责监测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关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股票简称:骏鼎达股票代码:
301538公司盖章:
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