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_公司公告_骏鼎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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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住所地证监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或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秘书应享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第十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并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部门、分公司和控(参)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应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与离职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宜的,应当提前准备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履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任职资格;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未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和涉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等。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组成结构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三)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上述部门的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提供不实报告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至少”都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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