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301518)_公司公告_长华化学: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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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领导并统筹公司合规管理事项,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专业制度建设,促进将合规管理要求融入业务过程,督导公司合规文化建设;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二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一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为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如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六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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