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6证券简称:中远通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14:1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号核达中远通A座1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1,065,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0,7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279,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662,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123,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39,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23,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0,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30%;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85,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7%;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2,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55%;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45%;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15,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2,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46%;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0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15,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2,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46%;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0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74,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2,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61%;反对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91%;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8%。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72,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0,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42%;反对1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4%;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48,1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0%;反对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45,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671%;反对1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4%;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7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1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06%;反对1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0%;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7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反对18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06%;反对18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章玉婷律师、翟煜斌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