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301516)_公司公告_中远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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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种股票及其衍生品、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除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外,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12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原则,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有关以上事项的审批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授权管理制度。

第九条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非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上述对外投资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二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严格管理承诺函、安慰函、支持函等隐形对外担保,对于承担实质性担保义务的隐性担保需视同提供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短期投资提出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总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审。

第二十八条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或总经理部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有关合作协议评审

通过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第三十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经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经理部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四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五条公司原则上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向董事会汇

报。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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