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301501)_公司公告_恒鑫生活: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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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舆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者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者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舆情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制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统筹管理,主要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告或其他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或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者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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