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行为,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总监一名、技术总监一名、行政人事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七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分工
第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年度用工作计划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对总经理重大事务的授权及报告
(一)公司向银行筹措长期或短期借款并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其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由总经理报公司董事会决定,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二)总经理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具体包括:
1.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三)总经理办理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为《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之外的交易(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具体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四)总经理应将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十条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分管工作。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除了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最后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理层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控制。
第十二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可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可视需要请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五章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国家、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
标的完成;
(四)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格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薪酬与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其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各项经营目标。公司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奖惩办法对其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总经理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总经理每年度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向总经理提出质询。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五)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