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301501)_公司公告_恒鑫生活: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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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其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条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就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有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五条若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立即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限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清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指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因失职引起的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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