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3-1-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信证券指定夏涛、付爱春二人作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或“发行人”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夏涛先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0980720100001,曾参与正邦科技非公开项目、秋田微电子IPO项目、豪恩汽电IPO项目、正邦科技可转债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付爱春先生: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098071503000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或现场负责人完成了中原内配2012年非公开、郴电国际2014年非公开、华控赛格2014年非公开、共进股份IPO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完成了正邦科技2015年、2016年、2018年、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正邦科技2019年可转债项目、德赛西威IPO项目、甘源食品IPO项目、秋田微电子IPO项目、凯格精机IPO项目、豪恩汽电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杨晓霞女士: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098072409000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司法资格证。曾任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现场负责人及签字律师参与金冠电气科创板IPO、甘源食品主板IPO;作为发行人律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参与志特新材创业板IPO;作为发行人律师主要成员参与中集集团分拆子公司中集天达创业板IPO、利宝阁(HK08102)联交所IPO和尚太科技主板IPO;作为券商律师参与珠海冠宇科创板IPO和凯格精机IPO。2021年加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豪恩汽电创业板IPO、增鑫科技主板IPO、腾龙健康主板IPO。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3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陈宇清、胡雪莲、张子成、潘登、王钰凯、吕后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Longhorn Auto Co., Ltd. |
| 成立日期 | 2010年01月13日,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
| 2010年12月20日,变更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 |
| 2017年07月24日,变更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 | 9,2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罗小平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A号3层B号第1层、第2层、第3层、第4层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A号3层B号第1层、第2层、第3层、第4层 裕健丰工业区4号厂房B栋1层 |
| 股票简称 | 豪恩汽电 |
| 股票代码 | 301488.SZ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 董事会秘书 | 李小娟 |
| 证券事务代表 | 周婵 |
| 联系电话 | 0755-28032222 |
| 传真号码 | 0755-28032222 |
| 电子信箱 | xiaojuan.li@long-horn.com |
| 互联网网址 | longhorn-auto.com |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及系统的开发、销售;倒车雷达、胎压计、模具、HUD、便携式电视、后视系统、电子车身稳定系统、车载多媒体、防撞雷达的技术开发、销售;汽车系统设计及技术服务的提供;蓝牙产品、黑匣子、全球定位导航系统产品、车载娱乐系统产品(不含音像制品)、电源、逆变器、全周影像系统产品、主动安全驾车系统产品、自动泊车系统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倒车雷达、胎压计、便携式电视、后视系统、电子车身稳定系统、车载多媒体、防撞雷达的生产;汽车系统设计及技术服务的提供;蓝牙产品、黑匣子、平板电脑、无线电讯产品、全球定位导航系统产品、移动通讯终端、车载 |
3-1-4
| 娱乐系统产品(不含音像制品)、电源、逆变器、全周影像系统产品、主动安全驾车系统产品、自动泊车系统产品的生产。 | |
| 主营业务 | 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
| 主要产品 | 集软件、算法、光学设计和硬件于一体的智能驾驶视觉感知系统、智能驾驶雷达感知系统和智能驾驶域控制器。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陈清锋
4.13%
豪恩汽电
95.00%
豪恩集团
罗小平
陈金法
华恩泰
盈华佳
华泰华
佳富泰
佳恩泰智享捌期
佳平泰
36.19%7.61%7.39%6.30%4.13%3.26%2.17%1.52%0.96%0.65%
20.83%73.44%1.32%12.67%18.00%19.64%
其他社会流通股
25.29%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1 | 豪恩集团 | 境内一般法人 | 33,298,900 | 36.19 |
| 2 | 罗小平 | 境内自然人 | 7,000,000 | 7.61 |
| 3 | 陈金法 | 境内自然人 | 6,800,000 | 7.39 |
| 4 | 华恩泰 | 境内一般法人 | 5,800,000 | 6.30 |
| 5 | 陈清锋 | 境内自然人 | 3,800,000 | 4.13 |
| 6 | 盈华佳 | 境内一般法人 | 3,800,000 | 4.13 |
| 7 | 华泰华 | 境内一般法人 | 3,000,000 | 3.26 |
| 8 | 佳富泰 | 境内一般法人 | 2,000,000 | 2.17 |
| 9 | 佳恩泰 | 境内一般法人 | 1,400,000 | 1.52 |
| 10 | 智享捌期投资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880,000 | 0.96 |
| - | 合计 | - | 67,778,900 | 73.66 |
3-1-5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历史筹资情况
|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额 (截至2023年3月31日) | 36,443.72万元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万元) |
| 2023年6月20日 | 首次公开发行 | 83,650.92 | |
| 合计 | 83,650.92 |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额 (截至2025年9月30日) | 133,635.36万元 | ||
2、最近三年的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的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分红金额(含税) | 4,600.00 | 9,200.00 | - |
| 其中: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4,600.00 | 9,200.00 | - |
|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950.16 | 11,341.79 | 10,463.80 |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率 | 46.23% | 81.12% |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 | 13,800.00 | ||
| 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 10,585.25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130.37% | ||
3、发行人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母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9月30日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 合并归母净资产 | 133,635.36 | 133,803.68 | 127,697.50 | 36,404.89 |
注:因发行人2025年1月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并表子公司情况,因此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追溯重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归母净资产金额分别为36,404.89万元、127,697.50万元、133,803.68万元和133,635.36万元,净资产金额随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稳步增长。
3-1-6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9-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流动资产 | 183,646.70 | 174,700.66 | 178,978.39 | 82,708.02 |
| 非流动资产 | 78,241.59 | 64,193.98 | 47,447.13 | 35,067.35 |
| 资产总计 | 261,888.29 | 238,894.64 | 226,425.52 | 117,775.38 |
| 流动负债 | 105,379.23 | 83,862.41 | 72,709.78 | 59,394.27 |
| 非流动负债 | 12,312.08 | 13,522.64 | 18,982.14 | 17,545.81 |
| 负债合计 | 117,691.31 | 97,385.06 | 91,691.93 | 76,940.0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33,635.36 | 133,803.68 | 127,697.50 | 36,404.89 |
| 少数股东权益 | 10,561.62 | 7,705.90 | 7,036.09 | 4,430.40 |
| 股东权益合计 | 144,196.98 | 141,509.58 | 134,733.59 | 40,835.29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发行人2025年1月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并表子公司情况,因此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6,311.24 | 141,594.56 | 120,254.66 | 107,882.66 |
| 营业利润 | 6,877.50 | 9,494.53 | 10,908.98 | 10,469.85 |
| 利润总额 | 6,793.21 | 9,488.97 | 10,900.58 | 10,496.56 |
| 净利润 | 6,396.18 | 9,494.97 | 11,247.47 | 10,449.9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375.46 | 9,950.16 | 11,341.79 | 10,463.80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发行人2025年1月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并表子公司情况,因此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数据未经审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72.75 | 7,492.11 | 15,948.45 | 10,491.4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251.93 | 35,944.88 | -71,417.01 | -18,613.0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717.39 | -12,992.61 | 83,472.14 | 12,298.7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7.04 | -151.42 | 20.91 | 21.4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0,849.11 | 30,292.97 | 28,024.49 | 4,198.57 |
注: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发行人2025
3-1-7
年1月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并表子公司情况,因此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数据未经审计。
4、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5年1-9月/2025-9-30 | 2024年/2024-12-31 | 2023年/2023-12-31 | 2022年/2022-12-31 |
| 流动比率 | 1.74 | 2.08 | 2.46 | 1.39 |
| 速动比率 | 1.31 | 1.77 | 2.17 | 0.94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2.93% | 38.93% | 36.65% | 64.29%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4.94% | 40.76% | 40.50% | 65.33%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14 | 4.10 | 4.42 | 4.65 |
| 存货周转率(次) | 2.77 | 4.71 | 3.89 | 3.84 |
| 毛利率 | 20.97% | 21.01% | 22.76% | 21.92% |
| 销售净利率 | 5.06% | 6.71% | 9.35% | 9.6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65% | 7.68% | 15.16% | 33.8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4.12% | 6.52% | 12.75% | 27.7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9 | 1.08 | 1.44 | 1.5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9 | 1.08 | 1.44 | 1.52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61 | 0.92 | 1.21 | 1.24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61 | 0.92 | 1.21 | 1.24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注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注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注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注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注6: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注7: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注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注9:基本每股收益=P0÷S=P0÷(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注10: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3-1-8
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注11:因发行人2025年1月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并表子公司情况,因此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数据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保荐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675,660股和14,100股,分别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73%和0.02%。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国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3-1-9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经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豪恩汽电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5年8月2日,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5年8月6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资银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5年9月23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5年9月24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内核会议意见。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3-1-10
由内控部门复核后,发送与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5年9月23日,国信证券对豪恩汽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2025年9月24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豪恩汽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
3-1-1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豪恩汽电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2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5年8月6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3-1-13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正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3-1-14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493.91万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融资及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豪恩汽电深圳产线扩建项目、惠州豪恩汽电产线建设项目及豪恩汽电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3-1-15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尚未出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1、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七条的规定。
3-1-16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清锋先生和陈金法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项目提供印务服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KGM443),主要从事投资、经济、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其实际控制人为陈珍玉。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帮助发行人分析募投项目的投资可行性及其
3-1-17
市场情况分析并编制相关分析报告。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1010230673148X1),主营业务包括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等,实际控制人为周正荣。发行人已与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由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印务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友好协商,向发行人分三期收取咨询服务费合计15万元(含税)。截至2025年10月末,发行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其支付13.5万元。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友好协商,向发行人一次性收取12万元(含税)。截至2025年10月末,发行人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其支付12万元。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实施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3-1-18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与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汽车产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而汽车产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全球经济和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受政府出台鼓励政策以及车企加大促销力度等因素影响,2024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128.2万辆和3,143.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7%和4.5%。虽然近年来我国汽车产销量实现正向增长,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宏观经济发展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形势恶化或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将对我国汽车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的风险
为促进智能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对汽车行业产品的产品准入、质量管控标准以及安全性标准日趋严格。未来若伴随城市交通压力的逐步增加或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异常发生,汽车行业可能因受到限购、限行、面临更加严格的产品准入、质量管控、技术标准而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传导至上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使得汽车行业上游企业利润空间缩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国内外汽车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智能驾驶感知技术不断更新升级,生产工艺改进的速度日益加快。博世集团、法雷奥等国际厂商在资金规模、技术投入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对发行人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同时,国内其他领域的感知设备制造企业数量较多,海康威视、小米、360、联想等企业跨界进入汽车电子产品市场、新产品和厂家不断涌现等因素导致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变化,因此公司面临部分行业内国际品牌及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目前的市场份额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前景变化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实现产品技术升级与生产规模提升,持续提高在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领域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能力和品牌影响
3-1-19
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如果未来发行人取得的新增订单不断减少,发行人面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的风险。
4、国际贸易形势不确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31.76%、35.22%、34.86%和33.18%,最大的境外客户收入来源于印度市场,国际市场已为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现阶段国际贸易形势依旧错综复杂,未来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从事的汽车电子制造行业可能会受到关税政策的影响。如果国际贸易出现不利影响,则公司部分产品在相关市场的竞争优势可能被削弱,导致公司来自相关地区的外销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产能过剩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能驾驶视觉感知系统、智能驾驶雷达感知系统和智能驾驶域控制器的扩产,受益于智能驾驶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智能驾驶感知系统需求快速增长,市场发展迅速,近年来同行业内不少厂商进行扩产计划,亦有较多行业新入局者。如果未来行业扩张过快、市场竞争加剧、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快速扩张导致短期供需关系改变,可能出现阶段性、结构性的产能过剩风险。
6、技术创新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智能驾驶视觉感知系统、智能驾驶雷达感知系统和智能驾驶域控制器等。伴随着汽车电子行业智能化、网联化和集成化的发展趋势,发行人所处的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产业的技术发展速度较快,虽然公司已经掌握了超声波感知技术、超声波信号计算处理技术、视觉感知技术、传感器防护及热管理技术、支持CVBS、LVDS和以太网的全景影像技术、基于全景影像的视觉算法技术以及传感器装配及制造设计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已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布局新型超声波感知、视觉感知和毫米波感知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进行了一定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投入。如果公司在市场应用领域的预判、新技术的研发方向等方面偏离了行业发展趋势,未能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竞争地位带来不利影响。
7、主要客户变动风险
3-1-20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具有定点性特征,系根据整车厂商特定车型定向研发和生产而来,发行人产品的销量也因此受到特定车型的市场销量、车型生命周期、发行人产品的供应份额及装配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持续获得主流整车厂商新的定点项目,或者定向开发产品的应用车型市场销量不佳,或者不能积极开拓新的整车厂商客户,将使公司面临客户重大变动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新能源整车厂客户开发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可以通用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车,截至目前,发行人客户以燃油车整车厂为主,部分传统燃油整车厂客户的下游整车销量存在下滑,导致发行人的部分存量燃油车订单有所下降。公司已经在新能源整车厂客户上进行了布局,获得了比亚迪、理想汽车、小鹏汽车新能源整车厂客户的订单,但发行人目前新能源整车厂客户的增量订单收入相对占比较小,尚未形成规模,如未来燃油车存量订单持续下降,而新能源车的增量订单未能及时弥补燃油车订单的下降,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客户配套车型销量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需要结合客户配套车型的设计需求进行同步开发,该开发模式符合汽车电子行业惯例,但也导致了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与客户配套车型的销量紧密相关。如果公司产品对应的配套车型销量低于预期,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10、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11、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生产项目为豪恩汽电深圳产线扩建项目、惠州豪恩汽电产线建设项及豪恩汽电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现有主业的扩张和延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若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未来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不利变化,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将受到不利影响。
3-1-21
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较长时间,届时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情况。
1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股票的价格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3、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高,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就即期回报被摊薄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4、子公司未达投资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风险
公司并表子公司惠州产投公司、惠州豪恩汽电子公司和关联方豪恩智联惠州子公司,作为三个项目公司,承继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原属于豪恩集团的权利义务。截至2025年9月30日,三个项目公司存在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收入金额、首期到位资金金额、剩余资金到位时间及竣工时间,存在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同时若未来三个项目公司未能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规模、产能和产值规模,三个项目公司尚需承担该项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控股股东豪恩集团对项目公司的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依托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利用国内外资源,建立完善的汽车零部件工业体系,提升汽车零
3-1-22
部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为汽车零部件行业(特别是汽车电子行业)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再者,汽车驾驶的智能化和无人化需要依赖以汽车电子为载体的视频技术,传感技术的发展、汽车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汽车电子技术的革新是实现汽车驾驶的智能化和无人化的重要前提,随着全球各国汽车智能驾驶、无人驾驶政策的逐步细化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加快,汽车电子行业将迎来新的增长极。
此外,全球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和汽车产量的持续增长为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扩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发展空间,近年来,下游汽车整车制造商的开发周期越来越短,全新车型的开发周期已由之前的4-5年缩短至1-3年,改进车型的改进周期也由原来的6-24个月缩短至4-15个月。整车车型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带动了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开发和生产速度,进一步推动了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需求的扩张。
公司拥有较强的同步设计开发能力和开发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国内外客户资源,并与上汽大众、一汽大众、印度大众、PSA全球、雷诺全球、福特全球、长安福特、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日产、广汽丰田、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亚、吉利汽车、长城汽车、比亚迪、江淮汽车、东风小康、印度马恒达、印度铃木等国内外汽车整车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汽车电子行业当中保持着较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一致,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未来业务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并强化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3-1-23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3-1-2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杨晓霞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夏 涛 付爱春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5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夏涛、付爱春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夏 涛 付爱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