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301486)_公司公告_致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致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预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五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向董事会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审计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审计部可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对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