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301486)_公司公告_致尚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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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制的企业及公司的参股企业。第三条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控制、参股的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制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做好有关保密工作等。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及参股的企业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制及参股的企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事件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重大风险;

1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正在使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适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

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七)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或参股的企业相关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制的企业、参股的企业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

信息的当日,以即时通讯、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企业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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