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于30日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年度计划,决定对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并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用工计划决定公司的定员和人员结构,杜绝冗员和人浮于事的现象,以提高工作效率;
(十)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十一)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对公司法人财产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三)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按照合理和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力量等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的调整、组合作出决定;
(十四)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董事长同意,总经理有权指定副
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务,公司亦可经董事会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四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总经理基本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权负责;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凡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经营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作出最终决定,经理班子的其他成员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持。在下列情形下,总经理可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根据会议需要应当列席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整理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总经理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报告制度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及投资、财务、销售、生产等经营管理工作。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工作细则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