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相关资料;
(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产品战略、市场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战略、社会责任战略的规划;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出具书面意见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委员,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工作细则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