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丰茂股份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3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9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381.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4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对公司募投项目“张紧轮扩产项目”资金用途变更情况进行调整,由于公司终止了“嘉兴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且该项目尚未开始实施,将变更用途的部分募集资金从“嘉兴汽
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一期)”调整到“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以人民币7,277.00万元竞得编号为2025-29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建设协议》。该地块为公司募投项目之“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的建设用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由于该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原规划土地使用权支出是基于项目立项时的区域基准地价及预估面积测算,后续实际执行过程中,土地购置款实际支付金额少于原规划金额,同时为提升项目的生产适配性及安全合规性,工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较原规划金额增加,铺底流动资金规划金额相应减少。为确保该募投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该募投项目总投资额由原规划60,079.11万元调整为60,031.04万元,调整金额为48.07万元。该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明细如下:
| 投资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金额(万元) | 投资比重 | 金额(万元) | 投资比重 | |
| 土地购置 | 8,900.00 | 14.81% | 7,277.00 | 12.12% |
| 土建工程费用 | 22,000.00 | 36.62% | 25,000.00 | 41.65% |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21,864.57 | 36.39% | 21,867.79 | 36.43% |
| 基本预备费 | 1,582.94 | 2.63% | 2,707.24 | 4.51% |
| 铺底流动资金 | 5,731.60 | 9.54% | 3,179.01 | 5.30% |
| 总投资 | 60,079.11 | 100.00% | 60,031.04 | 100.00% |
本次调整不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建设周期,仅优化投资额及内部资金结构,符合项目实际实施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原则。
三、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影响
本次“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符合项目实际实施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该募投项目减少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外,未改变募投项目总建
设内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本次除该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外,未改变募投项目总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不构成募投项目变更,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及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