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溯计量(301449)_公司公告_天溯计量: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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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溯计量: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

301449证券简称:天溯计量公告编号:

2025-001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04,348股,于2025年

日上市,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6.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631,448.54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了众会字(2025)第118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2025年11月0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同意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开户事宜的议案》,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大道支行7559281353100089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山支行41024700040002914100,732,366.54按规定使用的超募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75238059206031,669,000.00数字化中心建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8110901011601946565163,445,608.00深圳总部计量检测能力提升(含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账户结息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8110901011701946561174,574,000.00区域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
合计560,420,974.54-

注:

1、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大道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大道支行实际履行;

2、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山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山支行实际履行;

3、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实际履行;

4、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实际履行;

5、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3,578.95万元,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账户结息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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