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健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于2025年12月23日对华人健康2025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华人健康 | |||
| 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姓名:范杰 | 联系电话:025-83387754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晨曦 | 联系电话:025-83387754 | |||
|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姓名:陈睿 | 联系电话:025-83387754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范杰、张晨曦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5年度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12月23日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相关制度;(2)查阅三会文件及相关决议,核查其执行情况;(3)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相关决策文件;(4)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变动情况;(5)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治理相关情况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注)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1)检查内审部门的设置及制度建设;(2)查阅公司的相关董事会文件、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文件等资料;(3)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档案资料;(2)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支持文件如会议决议、合同文本等;(3)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2)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明细等资料,查阅审议关联交易的三会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3)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制定、审批相关的三会文件;(2)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4)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5)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情况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公司披露信息;(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业绩情况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函;(2)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3)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2)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大额资金支付记录及相关凭证;(3)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了解相关情况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
注:(1)2025年1月23日,吕智琳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在公司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2)2025年4月,外部董事杨策因个人原因离任;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有关规定同意补选李莉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经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要求,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水的董事职务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上述变动主要系公司实施《公司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则等所致,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范杰张晨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范杰陈睿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