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1证券简称:赛维时代公告编号:2025-076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号)同意注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0.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4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6,947,169.66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3,097,830.3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60,1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759,895,0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7日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前期已签署的监管协议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网络”)为“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二级全资子公司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HONGKONGLINEMART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兰玛特”)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赛维网络、香港兰玛特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增加,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赛维网络、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实施主体增加,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兰玛特、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签署的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云商”)、LinemartInc、LinemartNJInc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拟增加全资子公司LinemartGmbH、VanpowersLTD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华成云商、LinemartInc、LinemartNJInc、LinemartGmbH、VanpowersLTD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全资子公司赛维网络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赛维网络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HONGKONGWEDOECOMMERCE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运德”)、深圳市君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翎科技”)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子公司赛维网络为“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香港运德、君翎科技及赛维网络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实施主体增加,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LinemartGmbH、VanpowersLTD、赛维网络、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增加,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成云商、LinemartInc、LinemartNJInc、赛维网络、香港运德、君翎科技、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专户金额(人民币元) | 资金用途 |
| LinemartGmbH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 NRA755979930910006 | 0.00 |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
| VANPOWERSLTD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NRA755980294910088 | 0.00 |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
| 赛维网络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15115410002 | 0.00 |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
| LINEMARTINC.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 NRA755979335110001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 LINEMARTNJINC.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 NRA755979837010000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 华成云商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27301710001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 赛维网络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15115410001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 君翎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77756610001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 香港运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 NRA755980335410000 | 0.00 |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LinemartGmbH(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LinemartGmbH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218,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57,607,446.53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NRA755979930910006,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VANPOWERSLTD(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VANPOWERSLTD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218,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57,607,446.53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NRA755980294910088,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218,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57,607,446.53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755915115410002,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
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LINEMARTINC.(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LINEMARTINC.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NRA755979335110001,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LINEMARTNJINC.(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LINEMARTNJINC.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NRA755979837010000,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755927301710001,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七)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
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755915115410001,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八)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君翎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君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755977756610001,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九)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香港运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香港运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55932285110707,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一余额为123,602,035.16元,甲方一经其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理财存续余额为0.00元,上述资金将在理财存续余额到期时自动转入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NRA755980335410000,截止202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将通过向甲方二借款/增资的方式,经专户一向专户二转账的方式,由甲方二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前述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洋、赖学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二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二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二。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二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督导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