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301380)_公司公告_挖金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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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陈坤女士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续期的告知函》,双方于2015年7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5年10月24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双方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况

为保障公司稳健经营,2015年7月3日,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处理有关需经挖金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1)行使股东提案权时,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李征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陈坤不能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2)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坤应按李征意见行使表决权。协议有效期自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至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经双方一致同意,协议有效期可以延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78元,并于2022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双方于2015年7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5年10月24日到期,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在处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李征

乙方:陈坤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5年7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了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保持一致行动的相关事宜。

2、原协议有效期至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

3、根据原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续期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延续一年,即原协议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0月24日。

2、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持续具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6,951,97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6.58%。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841,52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56%。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两位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47.14%。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永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9,331,4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9.20%,李征先生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55%,陈

坤女士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45%。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6.34%。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续期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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