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301378)_公司公告_通达海: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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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0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53.1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5.58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海”)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25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3.1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58元/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65.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60.00万股的2.743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3.1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60.00万股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代码:301378证券简称:通达海公告编号:2025-057

2.620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5.5283%;预留11.8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60.00万股的0.12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4717%。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1人,包括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童俊董事2.100.7925%0.0217%
2曹伟董事2.100.7925%0.0217%
3任国华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4施健伟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5张志华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6张思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100.7925%0.0217%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40人)80.9530.5472%0.8380%
核心员工(135人)159.6060.2264%1.6522%
合计253.1595.5283%2.62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3-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4-个交易日止

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6-归属期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A
目标值A1触发值A2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AA≥A1X=100%
A2≤A<A1X=80%
A<A2X=0

(1)若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若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指标的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80%;

(3)若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指标的目标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10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A
目标值A1触发值A2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7-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90分80(含)~90分70(含)~80分60(含)~70分<60分
等级SAB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0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五)2025年10月20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81名激励对象253.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0日,满足首次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1.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0日2.首次授予数量:253.15万股,约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660.00万股的

2.6206%。

3.首次授予人数:181名4.首次授予价格:15.58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9-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童俊董事2.100.7925%0.0217%
2曹伟董事2.100.7925%0.0217%
3任国华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4施健伟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5张志华副总经理2.100.7925%0.0217%
6张思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100.7925%0.0217%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40人)80.9530.5472%0.8380%
核心员工(135人)159.6060.2264%1.6522%
合计253.1595.5283%2.62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含持股5%以上股东。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0月2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53.1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28.90元/股(2025年10月20日收盘价为28.90元/股);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0.5085%、34.1102%、29.4986%(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11-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
253.153,655.13399.881,776.011,079.72399.52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维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3.15万股,授予价格为15.58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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