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5-65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1人,代
表股份71,486,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029%。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8,013,9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18%。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5人,代表股份3,472,2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人,代表股份3,472,2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75人,代表股份3,472,2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84,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0,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84,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0,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9,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5,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颖妮、胡湘仲、洪海、彭智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6,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2,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8,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0%;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0%;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6,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正伟、万茜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