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 第二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
|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认定。 |
|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 |
| 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八条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 第十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
|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 第十二条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公司关联董事的范围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关联股东的范围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
| 第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
|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四章附则 |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