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证券简称:民爆光电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14:4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
楼大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76,903,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75,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903,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1,903,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1,903,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9%。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483,309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3,186,691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9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4%;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3%;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2、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8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3%;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87,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96%;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杨博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