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智科技(301361)_公司公告_众智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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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智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

露。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会同审计部对公司、子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公司、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审查情况上报审计委员会,以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侵占)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公司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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