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3
第二章声明 ...... 5
第三章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2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关于荣旗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荣旗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七、关于荣旗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1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第六章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3
第一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本公司、公司、荣旗科技 | 指 |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第二章声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荣旗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荣旗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荣旗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部分资料。荣旗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荣旗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1.8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
1.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0.3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3.12万股;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5.3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18.4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4.0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2.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1.9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8.57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A)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A=202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 20% | 16%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A=(202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 | 20% | 16%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8年 | A=(202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 | 20% | 16%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7年 | A=(202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 | 20% | 16%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8年 | A=(2026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202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 | 20% | 16% | |
| 业绩完成度(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A)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A≥Am | X=100% | ||||
| An≤A<Am | X=AAm×100% | ||||
| A<An | X=0% |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指该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如下所示:
| 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到考核目标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重点面向智能制造中检测和组装工序提供自主研发的智能检测、组装装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从单功能装备到成套生产线的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目前,公司“消费电子+新能源”双轮驱动战略正在持续深化推进。一方面,公司在保持无线充电、VCM、VC散热片检测装备核心供应商地位的同时,拓展智能组装装备业务,更好地服务智能眼镜的精密组装;另一方面,新能源领域动力电池厂商的扩产需求依然强劲。与此同时,公司高度重视AI技术的战略布局,持续追踪全球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并积极推动AI视觉检测于工业质检领域的应用。鉴于公司所处的智能装备行业具有专业跨度大、技术融合要求高、定制化程度高的特点,对公司跨领域人才储备、多技术融合研发、高柔性定制化交付能力构成了持续挑战。公司需在紧跟前沿技术趋势的同时,不断深化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市场优势,推动业务持续高质量发展。同时,面对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模式加速迭代的新形势,具备扎实技术积累与跨界融合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公司构筑长期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6年、2026~2027年、2026~202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目标值均为20%,触发值均为16%。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归属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荣旗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荣旗科技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荣旗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荣旗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1.8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
1.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0.3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3.12万股;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5.30万股。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18.4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5,334.00万股的4.0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荣旗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
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关于荣旗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荣旗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荣旗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荣旗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荣旗科技采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荣旗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荣旗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荣旗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荣旗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五)《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3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30号
联系电话:0512-67630197
传真号码:0512-67200166
联系人:王桂杰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