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301359)_公司公告_东南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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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4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使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坚持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披露其他相关信息时需同时满足以下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个人及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披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交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披露或以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如有);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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