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责任人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七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
(九) 公司回购股份有关相关事项;
(十) 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等有关事项;
(十一)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十三)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8.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3.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5.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6.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7.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8.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20.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第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或通知报送证券部。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第一时间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部。
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证券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披露。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证券部有关经办人员沟通证券部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在相关
网络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未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督促报告义务人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补充汇报,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如需),并提议启动有关的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