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法务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少于”均不包含本数。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