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301345)_公司公告_涛涛车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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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涛涛车业2025年度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开展了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同时规范履行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相关事项均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全流程管理,依托现有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类重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单位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含2025年新增收购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包括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研究与开发、产供销业务管理、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传递与沟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持续监督等。

报告期内,公司将本年度实施的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列为内部控制高风险领域及内部管理重点关注范围,对相关事项的立项调研、审议决策、资金支付、标的交割、后续运营、价款结算等全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日常评价与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详见下表: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经营性税前利润潜在错报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5%经营性税前利润的3%<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5%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经营性税前利润5%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经营性税前利润3%,但小于重大缺陷金额标准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盈利水平提高、业务规模扩张造成无法消除的严重阻碍和负面影响;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盈利水平提高、业务规模扩张造成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严重阻碍和负面影响;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盈利水平提高、业务规模扩张造成中等阻碍和负面影响;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针对收购、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全部经营主体开展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日常评价,重点核查相关交易的财务核算、报表合并、款项结算等环节的内控有效性,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针对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高风险领域开展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日常评价,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实施收购、对

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所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资本运作与对外投资事项:本年度,公司实施的各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对外投资等,均严格遵循公司治理架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全面覆盖了从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谈判、标的交割、资金管控到后续运营整合的全流程环节。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关键节点实施了常态化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本运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2、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公司在本年度开展的各类对外投资活动中,均履行了合规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对投资资金使用、项目推进进度建立了常态化监控机制,有效管控投资风险;

3、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

4、经营业绩:公司已对外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财务部门对业绩预告相关财务信息编制过程执行了必要的复核程序,相关信息编制流程合规、内控执行有效。

上述重大事项均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全流程管理,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开展了常态化的日常监督,确保事项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覆盖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关联交易等全部重大经营事项,对各类高风险领域的管控机制运行有效,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支撑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经营业绩的实现。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2025年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涛涛车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涛涛车业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冉成伟周林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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