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301335)_公司公告_天元宠物: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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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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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因对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重组方案中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业绩承诺等相关条款。

重组方案调整情况对比如下:

1、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1)重组方案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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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复星开心购、李涛、方超、宁东俊、孙娜、舟山乐淘、广州悠淘、傅国红、姚宇、王迪、于彩艳、勾大成、胡庭洲、唐斌、黄震、张弛、高燕合计持有的淘通科技89.7145%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和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分别为24,904.06万元和43,852.61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
1复星开心购(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淘通科技43.9688%股权33,856.000.0033,856.00
2李涛淘通科技18.0878%股权1,500.0015,683.4217,183.42
3方超淘通科技6.8932%股权2,669.831,466.114,135.94
4宁东俊淘通科技6.2183%股权2,428.791,302.193,730.98
5孙娜淘通科技6.0936%股权1,890.041,766.113,656.15
6舟山乐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淘通科技2.9126%股权661.421,581.302,242.72
7广州悠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淘通科技2.8359%股权50.002,133.662,183.66
8傅国红淘通科技0.7623%股权0.00457.38457.38
9姚宇淘通科技0.5115%股权393.830.00393.83
10王迪淘通科技0.3403%股权0.00204.19204.19
11于彩艳淘通科技0.2893%股权0.00173.58173.58
12勾大成淘通科技0.2269%股权0.00136.12136.12
13胡庭洲淘通科技0.1260%股权75.620.0075.62
14唐斌淘通科技0.1189%股权91.590.0091.59
15黄震淘通科技0.1189%股权91.590.0091.59
16张弛淘通科技0.1050%股权80.880.0080.88
17高燕淘通科技63.020.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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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
0.1050%股权
合计-43,852.6124,904.0668,756.67

(2)重组方案调整后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复星开心购、李涛、方超、宁东俊、孙娜、舟山乐淘、广州悠淘、傅国红、姚宇、王迪、于彩艳、勾大成、胡庭洲、唐斌、黄震、张弛、高燕合计持有的淘通科技89.7145%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和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分别为24,904.06万元和39,117.48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
1复星开心购(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淘通科技43.9688%股权29,176.442,481.1231,657.56
2李涛淘通科技18.0878%股权1,500.0014,678.5416,178.54
3方超淘通科技6.8932%股权2,669.831,083.153,752.98
4宁东俊淘通科技6.2183%股权2,428.79956.733,385.52
5孙娜淘通科技6.0936%股权1,890.041,427.583,317.62
6舟山乐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淘通科技2.9126%股权661.421,419.492,080.91
7广州悠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淘通科技2.8359%股权50.001,976.112,026.11
8傅国红淘通科技0.7623%股权0.00415.03415.03
9姚宇淘通科技0.5115%股权368.260.00368.26
10王迪淘通科技0.3403%股权0.00185.28185.28
11于彩艳淘通科技0.2893%股权0.00157.51157.51
12勾大成淘通科技0.2269%股权0.00123.521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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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万元)
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
13胡庭洲淘通科技0.1260%股权68.620.0068.62
14唐斌淘通科技0.1189%股权85.640.0085.64
15黄震淘通科技0.1189%股权85.640.0085.64
16张弛淘通科技0.1050%股权75.620.0075.62
17高燕淘通科技0.1050%股权57.180.0057.18
合计-39,117.4824,904.0664,021.54

2、业绩承诺等其他条款重组方案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调整事项调整前调整后
承诺业绩李涛、广州悠淘、舟山乐淘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实现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7,500万元和8,000万元。李涛、广州悠淘、舟山乐淘向上市公司承诺,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实现的考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7,300万元和7,700万元。
业绩补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李涛、广州悠淘、舟山乐淘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第一期:标的公司2025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即7,000万元);第二期: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的累计考核净利润低于2025年度、2026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即14,500万元);第三期: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实现的三年累计考核净利润低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即22,500万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李涛、广州悠淘、舟山乐淘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第一期:标的公司2025年度的考核净利润低于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即7,000万元);第二期: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的累计考核净利润低于2025年度、2026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即14,300万元);第三期: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实现的三年累计考核净利润低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即22,000万元)。
估值调整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满足以下任一指标的,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依据的标的公司100%所有者权益估值应进行所满足指标相对应之调整:(1)24,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25,000万元,则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达到24,000万元的,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即应增加500万元,如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在24,000万元基础上仍有超出部分的,则超出部分的50%也将作为额外对价予以增加,但对价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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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调整前调整后
司股权所依据的标的公司100%所有者权益估值由95,000万元调增至97,764万元,即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对价相应增加500万元;(2)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26,000万元,则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依据的标的公司100%所有者权益估值由95,000万元调增至100,529万元,即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对价相应增加1,000万元;(3)26,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27,000万元,则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依据的标的公司100%所有者权益估值由95,000万元调增至103,293万元,即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对价相应增加1,500万元;(4)业绩承诺期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27,000万元,则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依据的标的公司100%所有者权益估值由95,000万元调增至106,057万元,即上市公司购买李涛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对价相应增加2,000万元。前述经审计净利润数额应当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累计金额(含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达到24,000万元时增加的500万元)应不超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上限,即交易对价表总对价列合计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上限更新监管文件或提出窗口指导意见的,应根据该等监管文件或指导意见进行调整。示例:如业绩承诺期各年经审计净利润之和为26,000万元,则累计增加的对价为500万元+2,000万元*50%=1,500万元。前述经审计净利润数额应当以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以上对价(含所涉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业绩对赌期届满,本条前款关于业绩对赌期三年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下同)出具后:如届时经审计增加的对价不超过2,000万元的,上市公司应在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李涛全额支付;如届时经审计增加的对价超过2,000万元的,其中2,000万元,上市公司仍应按前述“未超过2,000万元”情形约定的时限支付,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上市公司应在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次年的6月30日前向李涛支付。
业绩承诺和估值调整的会计政策李涛、广州悠淘、舟山乐淘承诺,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改变业绩承诺范围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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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调整前调整后
业绩承诺期间的分红和资金调配在业绩考核期内标的公司的分红政策应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同意,从标的公司调出资金的,提前与李涛友好协商。
服务期及竞业限制自本次交易完成后,淘通科技核心管理层李涛、刘海、赖小茹继续在淘通科技或其子公司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3年;其中李涛任职不少于4年。李涛、广州悠淘和舟山乐淘应当尽最大努力促使淘通科技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持续于淘通科技任职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任职期限至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届满之日。李涛、广州悠淘和舟山乐淘应当促使前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与淘通科技或其子公司签署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竟业限制协议。自上述核心管理成员从淘通科技或其子公司离职后,复星开心购及其除淘通科技或其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相关人员。为保证业绩对赌期满后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及过渡,李涛特别承诺在本次交易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主动提出离职,同时李涛应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签署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余人员的服务期限及要求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方案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方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本次交易对方未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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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调减交易作价4,735.13万元,调整幅度为6.89%,未超过20%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未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2025年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有关议案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李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不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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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戴水峰徐振宇

王宁

王宁孟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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