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_公司公告_维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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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进行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议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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