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_公司公告_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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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6,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72,725,5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755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3,274,40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442%。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总股本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83元(含税),共计派发199,968,000.0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股份,共计转增

28,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4,8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9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其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2,7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24,8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846,609股后的123,953,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1.50元(含税),合计派发142,546,399.65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49,581,35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74,381,356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0)。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74,381,356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6,232,167股,占公司总股本72.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8,149,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3户,为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盛”)、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惠”)、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千亿”),股份数量为28,134,167股,占公司总股份16.1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9月19日起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成千亿承诺

1、自发行人2020年10月增资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通过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示受让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19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8,134,167股,占公司总股份16.1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类型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嘉美盛15,288,0008.77%15,288,000嘉美盛、嘉美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需严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间接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6年3月19日。具体情况详见下文注释。
2嘉美惠10,192,0005.84%10,192,000
3成千亿2,654,1671.52%2,654,167
合计28,134,16716.13%28,134,167-

注1:上述股东嘉美盛、嘉美惠及成千亿持有的公司全部限售股股份将于2025年9月19日上市流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通过嘉美盛、嘉美惠及成千亿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其相关股份锁定期的安排及承诺,已自愿延长锁定期至2026年3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注2:上述股东嘉美盛、嘉美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以及公司控股股东钜宝信泰为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即“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减少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26,232,16772.39%028,134,16798,098,00056.2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149,18927.61%28,134,167076,283,35643.75%
三、总股本174,381,356100.00%28,134,16728,134,167174,381,356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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