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301309)_公司公告_万得凯: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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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301309证券简称:万得凯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11.4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将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43元/股调整为11.13元/股,并确定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2.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本次归属股票的76名激励对象办理53.4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并同意作废6.16万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此外,22名激励对象因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原因不能全部归属,共计作废3.84万股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归属的0.32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废处理上述合计6.1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得凯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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