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301307)_公司公告_美利信: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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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部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部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建议。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诚信正直、客观、保密原则,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审计部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如适用)。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

司董事长批准,并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章奖惩与责任第三十七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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