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安排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或出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公司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或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