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会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
)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二)
时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号海科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37,92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6,941,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2人,代表股份986,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078,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2,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986,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6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1%;反对3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11,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47%;反对3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1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7,39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2%;反对3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4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82%;反对3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8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9%。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劲松、胡博涛;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