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301290)_公司公告_东星医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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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

301290证券简称:东星医疗公告编号:

2025-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世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

32,13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1,959,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7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9人,代表股份17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股份17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17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9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3%;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14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4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72,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64,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529%;反对64,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05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6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4%;反对70,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871%;反对70,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471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0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

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188%;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5%;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188%;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3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188%;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397%;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5%;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188%;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65,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5%;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188%;反对70,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3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8《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72,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1%;反对60,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529%;反对60,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74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31%。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曾雪荧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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