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301290)_公司公告_东星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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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加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直接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核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者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支持文件、审计报告、整改措施处理记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形式不限,纸质和电子形式均可。内部审计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保管期满且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予以销毁。

审计档案一般仅允许经授权的内部审计部人员查阅,其他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跨部门查阅,应先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四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

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在本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

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对报告内容无异议,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公司内部应当分析研究,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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