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301290)_公司公告_东星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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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根据本章节规定补充成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在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履行职务。

第十九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

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或者经全体参会成员同意,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通知方式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应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成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成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者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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