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301287)_公司公告_康力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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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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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岗位,作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全面主持公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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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有权决定本公司银行贷款及对内担保事宜,但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有权决定销售费用支出,但有权决定的全年销售费用不超过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

(三)有权聘任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及决定该等人员的工资薪酬;

(四)有权签署和履行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但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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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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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二)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三)应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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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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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负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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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第二十八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并形成专项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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