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89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9,891,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8,015,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2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7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06,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1,939,438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4,730,562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7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818,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08%;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博阳律师、乔诗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