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以及与其关联方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除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2、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8、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监控制度,应加强担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备查登记账簿,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5、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6、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7、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本制度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经由公司财务部审查。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5)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6)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担保的范围;
(8)担保期间;
(9)双方权利义务;
(10)反担保事项;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从法律方面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二条对方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由公司财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被担保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在公司聘请的律师协助下,财务部应书面提示债权,及时申报债权(要留书面回执)。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不知被担保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公司,致使公司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公司依法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相关诉讼、仲裁事务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办理,财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请示财务总监,公司聘请的律师协助,由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