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76证券简称:嘉曼服饰公告编号:2025-036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溦先生、曹胜奎先生、马丽娟女士、刘林贵女士于2018年
月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了公司保持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上述四位股东于2025年
月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前相关情况公司股东刘溦先生、曹胜奎先生、马丽娟女士、刘林贵女士于2018年1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处理有关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应采取一致行动,确立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成功上市后的三年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协议签署概况2025年9月9日,股东刘溦先生、曹胜奎先生、马丽娟女士、刘林贵女士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继续通过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自2025年9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止。截至公告日,上述四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刘溦 | 59,372,690 | 45.81% |
| 曹胜奎 | 9,058,135 | 6.99% |
| 马丽娟 | 7,984,404 | 6.16% |
| 刘林贵 | 3,968,807 | 3.06% |
| 合计 | 80,384,036 | 62.02% |
三、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
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任何一方拟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如果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刘溦先生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其他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刘溦先生外的其他主体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应就董事会/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四方或四方中的任何相关方均应按照刘溦先生意见行使表决权。
4、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未经全体一致行动人书面同意,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与一致行动不一致的任何提议或决定等。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止。
四、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溦先生、曹胜奎先生、马丽娟女士、刘林贵女士。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公司股东刘溦先生、曹胜奎先生、马丽娟女士、刘林贵女士等四人属于法定的近亲属关系(刘溦先生与马丽娟女士为夫妻关系,曹胜奎先生与刘溦先生为父子关系,刘林贵女士与刘溦先生为母子关系),股东北京力元正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溦先生,因此前述股东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一致行动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