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
与决策。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
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按程序要求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第十条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
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
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
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第二十二条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
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
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如发
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
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
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
东会进行审议。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五条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第三十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