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
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公告和实施。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第九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以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必
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
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第十六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订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中适用于
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