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
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
度及时披露。第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第十四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第十五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第二十七条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
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事项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报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报告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四十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
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第四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四十四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四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第四十七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行为的,深交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第四十九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
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
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如
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
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五十六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
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
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第五十八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
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五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
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六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七条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六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七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第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第七十二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事会
秘书。第七十三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七十五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七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
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
予以妥善保管。第八十条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三章保密措施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
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第八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
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第八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第八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八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八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九十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九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九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六章责任追究第九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九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