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1.07元/股调整为50.9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
4、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1.2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08名激励对象授予86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1.22元/股调整为51.07元/股;同意以2024年11月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1.0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6名激励对象授予21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年5月23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42,941,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1,441,265.20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上述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有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51.07-0.15=50.92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