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政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中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其他的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ESG战略及目标制定、ESG政策制定与定期检讨、各职能部门ESG状况督导、公司年度ESG报告审阅等;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有关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战略投资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有关ESG事项由证券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确定是否同意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议案;
(三)由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或
名以上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或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委员(包括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投资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